发布于:2006-12-23 1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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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浅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职能的转变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建筑产品价格管理部门,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监督机构,伴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也在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当前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谈一谈笔者学习1号文件后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职能界定的一点体会。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趋势。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应该围绕着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发展趋势来设置。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清楚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发展方向是什么。
如果简单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笔者的理解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发展趋势将是由工程造价管理逐步转变为行业产品价格管理。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其实这个问题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
我们知道,工程造价,从概念上讲,有两个含义,一个是从投资角度所谈的,又称建设成本,另一个是从价格角度来谈的,又称建筑产品价格,或工程价格。既然有两个含义,那么对应着其管理工作来讲,也就有两种管理,一个是投资费用管理,另一个是产品价格管理。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比较模糊,比如说,一提到工程造价管理,就认为其目的是”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将产品价格管理与投资费用管理合二为一,因而引发出许多矛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管理职能,往往受到来自各个投资主管部门利益观念的影响,致使价格的有效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被削弱,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不良后果,如盲目压价、高估冒算等。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了对工程造价一词两义的讨论,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这种投资费用管理与产品价格管理合二为一的工程造价管理如不进行彻底的改变,就不会有效的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就不会改变计划、财政、金融、审计、物价等部门争抢工程造价管理权的局面,之所以将这个问题提到这样一个高度,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个原因是价格法的颁布,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产品价格的管理权限,从而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有对建筑产品价格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的权力。另一个原因是在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不十分明确的局面,虽然国家对投融资体制进行了数次改革,将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绝大部分的国有资产投资划分为经营性投资、基础性投资和公益性投资,但由于在政治体制及机构改革上的不完善,对这些投资的管理权限并没有界定清楚,如涉及大中型重点项目的投资由计委直接管理,涉及财政性投资的由财政部门管理,另外还有审计部门、物价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权限,因而造成一种多头管理的局面。
基于以上两条原因,如果对这种管理合二为一,含义不加区分的状况再不进行改变,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而建筑产品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按照政资分离的原则把建筑产品价格管理从旧的投资费用管理轨迹,纳入国民经济价格管理体系,也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产品价格管理体制。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心将转移到行业产品价格管理。这种转变,随之影响的就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也逐渐转移到价格管理职能,或者说转移到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上来。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职能的界定与完善
工程价格的管理职能,既具有一般行业产品价格管理职能的共性,也具有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积极制定(或协助制定)、宣传贯彻有关工程价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从法制的角度确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价格管理上的权威地位。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价格管理,必须深化建设市场改革,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工程价格管理只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了改变过去存在的工程价格多头管理,管而不理,职责不清的混乱状况,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第四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应该认识到这样的规定不是为了本单位的小利益,也不是争权,而是有它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点:
一个是价格法。《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一个是建筑法。《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极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另外,在国务院“三定”方案(见《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也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政府已经赋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工程价格管理的权限。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就应该在工程价格管理活动中树立自己的主导地位,切实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同时,还要加大立法执法的力度,制订各种工程价格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明确规定参与建设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 充分行使对工程价格的宏观调控作用,做好工程价格计价依据及计价方式的编制、发布及管理工作。
工程价格与一般商品的价格不同,其计价依据及计价方式都非常复杂,同时,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工程价格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因此应该做好这方面的管理工作。按照《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我们的体会是,不论是在现阶段工程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在将来实行市场调节价,都应该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特别是对于工程价格的计价依据,因为它关系到工程价格的制定是否符合价值规律,是否合理依据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是否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价格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因此更应加强管理工作。对工程价格的计价依据来讲,其各种定额是工程价格的计价基础,各类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是工程价格确定的重要因素,各类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工程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已完工程的价格资料,是评判工程价格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因此作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的工作职能。
3. 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对工程价格的形成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工程价格的形成及实施都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具有多次计价,分阶段实施的特点,概括的讲,其形成过程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工程价格(合同价),其实施的过程包括:结算、工程变更价款、决算、保修期价格等,在这样一个多阶段,多层次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工程价格带来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工程价格形成阶段的前期对工程价格的影响更大。另外,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单位很多。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等,各部门之间责权利关系不甚明确。往往容易引发各种不良后果,许多建筑质量问题其原因往往缘于此。因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积极作好工程价格形成与实施全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特别是在建设项目前期的介入尤为重要,这样才能处理好全过程的工程价格行为,解决好诸如“三超”,建筑质量低劣,工程价格纠纷等许多过去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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