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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 严格执法 规范新时期的工程造价

发布于:2006-12-23 10:46:23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投标造价】加强立法 严格执法 规范新时期的工程造价

自《建筑法》于去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类建筑活动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已经施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方面以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以及1999年建设部立法工作计划来看,大致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法律,如《建筑法》(八届人大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届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八届人大28次会议通过);第二个层次是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拟订中的《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管理规定》、《工程招投标法》等;第三个层次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文件)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部门针对工程计价依据所制定的各类地方性规定。随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全面实施(广东省基价本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汕头市是自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一系列的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计价依据基本上初成体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法可依。虽然某些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完善或建立在旧机制的基础上。这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工程造价适应市场经济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工程造价朝“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目标前进了一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工程造价将变国家定价为主要由市场形成造价的机制、计价基础将变社会平均成本报价为工程个别成本报价,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承发包双方合同定价,必须吸取先进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状,尽快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计价体系,以确保建设项目效益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从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开始,采取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方针;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发可依,使资源得以最合理的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内在机制。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应强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重,社会咨询参与、各环节责任者负责,把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贯穿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互相联结、突出重点,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下面针对新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谈谈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管理工程造价。

一、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相关法规

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工程建设计价的龙头,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由于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渠道、方式的多样化,原有的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已经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再加上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开设比较滞后,对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缺乏相应的法规,加上此项工作一直以来都是计划部门主管的业务,从造价管理部门到建设项目的业主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不足,大部分项目没有进行正规的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极少数经济评价也只是以主观上强调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其经济性研究不足,仅仅为应付项目立项的需要。再加上从事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多、培训不足,大多数的预结算人员未能胜任这项工作,甚至不知道有此一说的。故而,要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加大工作力度,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加以普及、完善,这项工作是造价管理部门目前较薄弱的部分。建设部一再明确,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是造价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应加以完善。为此造价管理部门应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纳入到投资标准中,保证前期计价依据的准确性,合理确定投资估、概算,为投资决策和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也为从根源上杜绝“三超”现象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造价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设计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义务,规范各级设计单位技术经济人员的执业资格,为技术能力提供保障。

二、积极试验,主动能动是将工程造价管理介入工程招投标工作,变“预算竞赛”为“工程量清单报价”

为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自去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汕头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自九九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规定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造价200万元以上工程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明确规定招投标的各项程序。变以前的“黑箱作业”为公开招标。从实施以来的情况来看:除部分较大型项目进行综合评标及按审定标底降低造价的涉及工程造价外,大部分工程采用以降低造价百分比竞争、随机抽签的方法,这些做法虽然保证了工程招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即按工程类别来限制参与投标的单位,所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缺乏、忽略了招投标的经济性能的比较,但由于程序运作的周期短,如果仍沿用以前那种由造价管理机构编审标底、施工单位做预算的传统方法,则需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由于众多的投标单位计算工程量依据的是同样的图纸和同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使投标成为一种“预算竞赛”。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错误的风险全部集中在施工单位。因此,笔者认为应抓住《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的时机,做好贯彻工作,积极进行工程量清单(即综合单价估算法)报价的尝试,使工程造价管理更好地为工程招投标服务。工程量清单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范围及招标条件、工程现场的情况计算出的统一的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由各企业根据自身的特长及技巧进行报价,把定价的自主权交给投标单位。这种做法有以下优点:1、能使报价能够比较准确地与工程实际相吻合,实现价格和施工方案的紧密结合。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自行制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资源配置计划配合定额的消耗量灵活机动地调整报价,投标单位对自己的报价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从而建立起真正的风险机制和竞争机制,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和“钓鱼工程”的出现,为工程管理提供方便。2、有利于将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的紧密结合,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报价当中必须充分考虑工期和质量因素,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3、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单价负责,而对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对于这一部分的责任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4、有利于节省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给投标单位报价的时间一般都很短,在工程量的计算方面时间很紧张,错误也在所难免。

三、加强合同管理,把工程造价管理落到实处

传统上合同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签证,造价部门难以真正管理。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从政策上为造价管理部门参与合同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规范化的市场经济,其特点之一表现在经济关系的合同化,造价管理部门参与合同的管理,作为一种强化的管理手段,是将工程造价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合同涵盖了工程建设的造价工期质量三大要素,在合同价的基础上附加的协议条款,如工期提前的赶工费用与奖励及工期延误的罚款幅度、优质优价的确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办法以及大量由于工程实际情况、环境因素、承发包特殊要求而确定的协议条款反映在费用上,都与工程计价有密切的关系,需要专业的工程计价人员来处理;此外市场价格、费用标准的变化和调整都会直接影响合同的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参与合同管理,既能结合市场的变化价款结算结合工程的变化、落实合同的实现,避免由于合同条款不明而导致价款结算时发生纠纷,有利于实现对造价和工期的宏观调控,依法合理地确定造价、工期等合同条件,又能避免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盲目压级(工程类别由造价站审定)、压价、压期、垫资施工、只罚不奖、高估冒算、有意欺诈、合同违约等不规范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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