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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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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高层建筑中综合办公楼是不是可以不设自动喷淋消防给水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第8.7.1条第六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均要求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年版)第7.6.3条“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并未对二类高层建筑综合办公楼的走道、办公室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有明确规定。只要二类高层建筑综合办公楼内没有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就可以不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与有没有空气调节系统无关。难道对多层建筑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综合办公楼的要求高于二类高层建筑综合办公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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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