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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高层建筑中综合办公楼是不是可以不设自动喷淋消防给水系统?

发布于:2004-07-27 10:11:2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第8.7.1条第六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均要求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年版)第7.6.3条“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并未对二类高层建筑综合办公楼的走道、办公室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有明确规定。只要二类高层建筑综合办公楼内没有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就可以不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与有没有空气调节系统无关。难道对多层建筑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综合办公楼的要求高于二类高层建筑综合办公楼吗?。
我在这里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对规范进行修订,特别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该补充说明在什麽情况下使用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等。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mayuhua
    mayuhua 沙发
    同意
    应该设置自喷
    2004-07-28 1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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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冰有个仔
    这个问题挺眼熟的,以前好象在哪见过。
    其实,要问综合楼办公楼设不设自喷,关键要搞清楚“公共活动用房”作何解释。
    二类高层综合楼办公楼,大厅、办公室等等,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公共活动场所,在高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可参考《建规》或《喷规》的有关内容执行。
    再就是从设置自喷系统的出发点,及综合办公楼的火灾危害性,综合判断。规范现在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能太将规范教条化,有条件地方应多设,发挥自喷系统的优点,做到及时灭火。
    综上所述,在二类高层建筑中综合办公楼中,应该设置自喷系统。
    2004-07-27 2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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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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