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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情况处理案例分析

发布于:2006-12-19 11:42:19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废标是相伴政府采购工作的必然事物,有采购行为就可能有废标,这一点不容否认。出现了废标情况,一方面说明了采购当事人准备工作不充分,遭受外界干扰成份多,浪费了采购资源;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维护,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对采购人或供应商不法行为的有力回击。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废标,不轻言废标而敢于废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案例面面观

  案例一:某单位购买电脑设备,采购办审核主的配置要求是方正V310—2100 19台,配置为C4D2.66G/256MDDR/8OG(7200转)/DVD/DP8M显卡/2.0音箱网卡/17寸纯平;方正310—2100 17寸液晶显示器,电脑8台,配置同上;方正笔记本E200电脑3台;山特TG500ups4台。审批的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采购中心按邀请招标方式发布信息,资格预审,制作标书,组织开标。开标结果为:A单位报价14.89万元,B单位报价14.96万元,C单位报价14.9225万元,三家供应商报价皆超过采购人13.435万元的采购预算,此“预算”是采购人事先书面报采购办审核的。根据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提出废标请求,评委与采购中心认为废标理由成立。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是“因三家报价均超过预算较多,远高于市场行情,故决定此标作废标处理”,废标后采购办把此标改为询价采购,品牌型号配置数量都有没变,有四家投标人参与开标。报价结果分别为13.67万元、12.88万元、13.29万元、13.483万元。此次报价有三家单位低于采购预算,最终以12.88万元中标,低于预算5550元。

  案例二:某单位采购石材,石材选取维尔士白麻、银麻石、珍珠蓝,辅材为英国红棕、树桂冰花、黑金砂,要求供应商按照三种石材分别进行报价(石材报价中包含辅材价格),按照采购单位要求,评分办法规定先从三种石材中分别选定最好一家,总共三个候选人参与下一轮评标,再按性价比原则选定中标单位。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提出的提前开标请求未被采购中心采纳,又提出的让本单位领导有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也被否决,采购单位主观性的定标要求被规范化纳入评分办法具体细节中,以便尽量减少主观因素与人为干扰。有5家供应商参与开标,报价结果为:1、维系士白麻:134.65万元、144.94万元、109.11万元、86.85万元69.4万元;2、银麻石:161.85万元、138.54万元、157.11万元、93.25万元、85.4万元;3、珍珠蓝:126.65万元、122.54万元、132.79万元、84.45万元、79万。采购单位预算为70万元。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原则性的问题,经过激烈讨论,公证处、采购办、采购中心就相关问题分别表明立场,结论是此次招标结果为废标。理由为“二家供应商未能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材料,一家单位资质未达到标书要求,另二家投标人报价远远高出采购预算”。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废标理由带有采购人主观愿望,采购机构与评委短时间内未能充分调研,从供应商对结果反映平静情况看,说明供应商对此标价格内情有所了解,也与采购中心事先掌握的情况相吻合。因为客观上说定品牌采购不可避免地存在总经销商垄断价格的行为,通过“登陆报备”制保护分销商,同时也为抬高供货价格创造条件。有些供应商向采购中心反映问题,不能参与投标的原因在于有人垄断价格,从这个角度上说采购人提出废标是负责任的表现,这在后期询价采购中已充分体现出来了。询价时有三家单位报价低于采购预算,说明采购人的预算是正确的,废标对总经销商的经营策略起到了一定的触动作用。虽然此次定品牌采购是采购办提出要求的,也顺应了当地政府采购的现状与水平层次,但采购中心也有权要求不定品牌采购,同方总代理商也明白这点,采购人与投标人都清楚。其实采购人事先还受到匿名举报,申称有人串标,然而通过询价情况看,定价是合理的,不存在串标的基本要件,询价定标节约财政资金5550元,废标带来的效果较为明显,得到了实践的检验。

  案例二中,自始至终存在着自由裁量与规范操作两股力量之间的较量。标书上明确要求合格投标人注册资金为500万人民币(含500万元),要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业绩证明及合同复印件材料,在“业绩证明及合同复印件材料”后括号内特别注明“开标现场验原件”字样,借此有些评委认为标书只是规定验合同复印件原件,这句话听起来就很矛盾,也很荒唐,合同复印件就是“复印件”,不可能还存在什么原件,此借口不攻自破;标书上注明“投标企业的相关资质资信证明材料,业绩详细清单等材料原件必须在投标时交政府采购中心”,个别评委据此又认为标书未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显然是说不通的,有评委强硬指出没有营业执照原件显然就没有投标资格,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工商部门盖章才有效。甚至个别评委提出报价最低的两家企业虽然资质证明材料未提供,评分时可以不考虑资质分,评出中标人后再搞资格后审,这种提法遭到大部分评委、公证处、采购办、采购中心的反对。评标过程中的一些不和谐之音值得深思,如遇到评委分歧意见多时怎么办?实践中可以实行评委投票表决制,但假如评委表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违背采购法原则,采购中心有否决权吗?这是实际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这里存在着正确抉择与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公平,为了采购事业健康发展,采购中心要勇于承担责任,遏制来自采购人与部分评委的主观意愿。此标评标虽有些反复,但评标结果还是正常的,废标一定程度上延长了采购人需求时限,但也是确保公平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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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教训

      一、慎对价格欺诈行为。案例一,电脑价格完全受总经销商垄断,采购人运用废标权恰到好处地回击了不法供应商的侥幸蒙混心理,迫使其把价格降到正常水平;案例二,投标人最低报价与采购人70万元的预算价格十分接近,却又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原件,辩称资质原件在别的开标现场用,那我们的疑问是,既然都知道开标时提供资质原件的重要性,那么为什么不能带到此现场来呢?明显有漏洞,不能排除采购人与供应商预先沟通,甚至拉拢个别评委协助其完成心愿的倾向。皮包公司中标后不能准确履约,受害的还是采购人自己。采购人预算不能凭空而定,或者以一家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为参考,要博采众长,多作调查研究。被废标的能够提供资质原件的2家单位报价较高,超出预算一倍多,这个价格是否合理,也值得深入调查,那么采购人的预算价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假如采购人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其预算欺诈行为既愚弄了采购中心,浪费了宝贵的采购资源,同时对遵纪守法的投标人来说存在极大的不公平,会扰乱政府采购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不得盲从采购人要求。两条案例中,采购人对废标态度截然相反,说明了什么?不排除有采购人借采购程序搞形式采购之嫌,采购中心是规范政府采购的中坚力量,要按采购规律办事,原则与小节都要重视。实际工作中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提前开标、改变配置、歧视性条款、评分办法制作主观成份大、领导企图干涉评标结果等情况,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法,积极宣传,耐心解释。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基本步入正规,成为规范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各方认可,堵塞了“漏洞”,此时此刻,总会有些心存杂念的采购人行为“怪异”,内心深处“不服输”。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正常采购,给人以公正操作的外在印象,另一方面又想按自己意愿暗箱操作,于是就开始动脑筋想办法了:如先期考察时带上采购办人员,以便下达采购计划时对已有利,让其按自己的意愿确定采购方式与采购时限;又如采购人选定一家供应商作为参照系,按照其能提供的技术要求量体裁衣,供应商与采购人合谋“愚弄”采购中心;采购人还可以抓住制作标书与评分办法之机,给“心爱”的供应商指点迷津,评标时与熟悉的评委私下交易,而一旦中标结果出乎意料,就搞起了拒绝签字的“把戏”,这些人为因素严重搅乱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氛围,使得采购工作变得复杂了。然而越是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环境下,采购中心越要把握好自己,迎合采购人膨胀的欲望是没有出路的,这样只能使自己越陷越深,最终成为“不规范操作行为”的替罪羊,采购中心只有秉公执法,敢于得罪人,坚持原则,才能使采购质量与效率得到提高,机构得到壮大,形象得到提升,才能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大发展。当然从个人前途来看,有可能给仕途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是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却脉络清晰了,这点更重要。

      三、废标理由要充分,要见得了阳光。对采购中心来说,废标不是逃避责任,而是根据法律与标书的规定履行神圣职责。当然废标要由评委作出,但是遇到评委分歧意见较大,表决结果使得该废的标依然带病评定,此刻,现场监管部门与采购中心就要站出了讲话了。采购中心授权评委定标,并不是让评委随心所欲,既是授权者就应该有权对被授权人明显错误之处提出异议,让评委充分考虑,这也是对评委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千万不要以为法律赋予了评委独立评标权,采购机构就不能越雷池半步。采购中心可以通过解释标书条款,评分细则等措施,让评委认识到自己的倾向意见站不住脚,对于拒不改正的应由采购中心收回授权,当然这情况仅发生在评委受不确定因素控制,而发生严重的指鹿为马现象时。监督者应从程序合法性角度提醒评委规范工作。废标要符合法定程序,明显资格不全者或没有资质者立即可废,而对于超出了采购人预算情况就要慎重,要充分了解采购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时可以请技术监督、物价、工商等部门进行汇审,确认预算准确后方可操作,防止采购人借超出预算之名乱用法律赋予的否决权,达到暗箱操作的,同时废标理由要当场公布,及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任何问题,让阳光操作深入人心。

    2006-12-19 1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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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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