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19 11:41:19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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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一医院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至时间为某日10:30(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至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该县医院综合楼509室,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当日在该医院会议室开标,10:30,主持人按时宣布开标。
然而,主持人话音刚落,一个投标人举着投标文件气喘吁吁冲进来,后面还跟着该医院的保安。此时,时针已指向10:31。尽管投标人一再解释,是因为保安的阻拦和盘查,才延误了到场时间,该保安也承认是自己的责任,但采购中心还是依法拒收投标文件。无奈该投标人离开招标现场,直接去监管部门投诉。迟到的投标文件是否该一律拒收?业内人士看法并不一。
不拒收是违法
许多招标文件都有“对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迟到的投标文件不予打开、不予唱标、原封退回投标商”等拒收迟到投标的规定。某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门经理认为,迟到的投标文件,应该都拒收,“迟到1秒钟都不行”。
因为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财政部18 号令对此都有明确规定。18号令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此案中的采购项目是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也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中采购中心的拒收是理所当然的。
都拒收不合理
“根据国际惯例,并不是一律拒收的,是否拒收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还没宣读投标开始,迟到了也是可以接收的;如果已经宣读投标开始,但投标文件尚未开启,也可以灵活处理。”某国际招标公司老总说。“全盘拒绝并非绝对公平,也会出现不合情理的特殊情况,此案如果拒之,就很不合理。”
不过,赞同此观点的人认为,如果碰到特殊情况要作特殊考虑,那就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某《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如因特殊客观原因,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通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并得到其同意 者除外。” 又如有些招标文件如此规定:“迟到的投标书应该尽快原封退回,除非投标者因为不得已推迟了投标,并在预定的提交日期之前通知了招标代理机构,则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推迟正式开标的时间,直到收到迟到的标书为止。”
证据充分该收
业界专家指出,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的是千变万化的社会,难以预料将会发生的事件。因此,在执法时,如遇特殊情况,应从立法的精神去考虑。《政府采购法》追求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案中出现的由于招标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投标人迟到,投标文件当然不该被拒收。
于是,有人质疑:“投标人迟到了,还收其文件,会不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谁能保证保安是不是被投标人买通了而作伪证呢?”
对此观点,多数人认为,作为投标人,谁能保证自己不会遇到因对方原因而功亏一篑的情形?所以,此次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其他投标人应理解和支持。当然,投标人迟到的原因,不能只凭保安说了算,还应有充分的证据或其他的人证证明投标人迟到的原因是保安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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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