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14 11:07:14
来自:建筑结构/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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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7.1.8条第5点规定: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础.
现碰到一工程实例:底部一层,上部三层,底层抗震墙为砖墙,地勘报告建议基础类型为柱下独立基础形式(地基土层为粘土,承载力达250PKa),与"强条"中的要求有不同.请问:底部框架-抗震墙的基础形式可以为独立基础吗?如果可以采用,是否要在抗震墙下部设置条形基础或桩基础?如果可以,就存在一个建筑中有两种类型的基础形式,于结构整体沉降不利.如全部采用条形基础,则基础工程造价会有所上升,相比之下,什么做法比较好呢?欢迎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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