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2-13 22:45:13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1、一栋18层的纯住宅,一层设置消防双电源箱,配出两个回路负责楼梯间的应急照明,灯具为40W吸顶灯,采用单联翘板开关控制.
图纸审查提出违反强条<住宅设计规范>第10.1.4 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打电话过去问了审图的,他要求我把单联翘板开关改为自熄开关,且要实行消防强起功能.问题在于大家怎么理解“节能控制措施”,这个节能措施是一定就要采用自熄开关吗?如果都采用自熄开关那不是高层住宅公共部分都得用自熄开关了,且必须要设置自动报警系统才能实现消防的联动啊。希望大家讨论一下你们是怎么做的?还有大鼻子师傅是怎么审图来要求别人的呢?
2、一个15层医院,一类高层,地下一层,地上15层,在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的问题上我只在层照明箱(普通照明箱)和空调主机电源总开关上设置了强切模块,地下层的排水泵电源箱、生活水泵电源箱、乘客电梯电源箱等都没加强切模块。消防审查的时候提出我违反强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1.8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查看其条文解说上说,“非消防电源可以手动或自动切断”,问题在于这里说的手动是指必须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吗?如果是,那我的确错了,如果不是,那就是审的错了,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上明确是说的可以自动或手动(在配电房)切除的。请问大家都平时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望有高人指点啊。。。很无助,遇到问题办公室无人交流也无人请教。。
全部回复(4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强制点亮是报警规范中的内容 现在住宅建筑规范也有涉及 因此 如果在这两个规范之外 可以不做自动点亮。
但是出于安全疏散的要求,应该要做到自动点亮。
re 40楼:
这个文章的只是作者的一种看法,只有规范编制组出的文件才可以作为依据。
大家不妨再仔细看看警规的总则:为了合理的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和第三章 第一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那个表是保护对象的分级~! 分了级以后后面的各项条文才有针对性。
re34楼:自己的设计发变更的同时必然指出原设计作废,而住宅建筑规范并没有指出住宅设计规范作废,它也没有这个权力 因此两个规范还是都得遵守。
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