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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消防电源的技术规定

发布于:2006-12-12 23:51:12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9.1.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1.3 消防用电设备单独的供电回路,在发生火灾切断电源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9.1.4 图书馆建筑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或在吊顶内敷设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金属线槽或电缆井沟内。
  9.1.5 电力电缆不应和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穿金属保护管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9.1.6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照明宜分区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在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漏电保护器。
  9.1.7 一类图书馆和二类图书馆的书库及主体建筑、三类图书馆的书库,应采用铜芯线敷设。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9.2.1 图书馆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其前室(包括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楼宇集中控制室、变配电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三、报告厅、多功能厅、展览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阅览室、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室。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楼宇集中控制室、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火灾应急照明,应保持最低工作照明的照度。
  9.2.3 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角处、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9.2.4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3 灯具
  9.3.1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不得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采用白炽灯照明时,每盏灯泡的额定功率不宜大于60w,且距书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9.3.2 书库、非书型资料库,开架阅览室内采用日光灯照明器时,其镇流器应有防火措施。如设有电容器时,应在室外集中设置。日光灯与书架垂直布置时,书架顶部应加金属防护板。
  9.3.3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9.3.4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装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9.4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9.4.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阅览室、目录厅;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演播室、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广播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及维修用房;
  六、采编工作室、拆包间、目录室;
  七、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八、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办公室;
  九、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控测器:
  一、特藏书库、书库、非书型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开架阅览室;
  三、电子计算机房、缩微、复印、图书修整、图书保护、印刷等技术和辅助用房;
  四、报告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视听室及其控制室、放映室、仪器仪表室;
  五、变压器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电话机房;
  六、家具、纸张、杂品及存放可燃品库。
  七、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9.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图书馆,宜设消防控制室。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它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9.4.3 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显示火灾报警的部位。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报警电话。
  9.4.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急广播的设计以及布线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5 防雷与接地
  9.5.1 一类建筑图书馆,按一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二类建筑图书馆及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确定需要防雷的三类建筑图书馆,按二类民用建筑物防雷措施设置。
  9.5.2 新建的一类建筑图书馆,供配电系统接地应采用TN—S系统。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李兴龙机电科技
    2楼的内容好像没什么实质的东西。
    2006-12-13 08: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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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yanyan20332033



                文化部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
            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 文科发(1996)30号)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5年10月24日由我部科技司主持召开的审定会上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 WH0502—96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专用设备的防火安全技术。学校图书馆、科研及各种专业图书馆(室)、其它各类型图书馆(室)可参照本标准的条文执行。
      1.2 图书馆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3 图书馆建筑工程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 引用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98—8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JGJ38—8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
    2006-12-12 2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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