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7-08 09:56:0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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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与“高规”消防给水系统分类不同之讨论-2
例如2003年出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下简称“技术措施”)P.199页的7.4.2条中“表7.4.2-1消防给水系统的类型”中的表述“水压和流量平时不完全满足灭火时的需要,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当为稳压泵稳压时,可满足压力,但不满足水量;当屋顶消防水箱稳压时,建筑物的下部可满足压力和流量,建筑物的上部不满足压力和流量。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多层建筑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高层建筑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又如《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考试复习教材》(下简称“教材”)中P.525页的“消防给水系统的类型”表(表3-2-16)中第一项“按水压、流量分”的表述,以及对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表述:“水压和流量平时不完全满足灭火时的需要,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当为稳压泵稳压时,可满足压力,但不满足水量;当10min屋顶消防水箱稳压时,高层建筑物的下部可满足压力和流量,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物的下部可满足压力和流量,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物的上部不满足压力和流量”。
据笔者所知,不只是出版物,事实上在一些正规的培训中,上面的观念也正被不断的传播。不难理解,能够进入上述出版及作培训主讲的,都应是在给排水业界有影响的人物,高层建筑做得较多,比较熟悉“高规”,然而以无视或忽视“建规”的立场去发表以上观点,其影响恐怕不是一点点的浪费,难道以这种浪费作牺牲能拉动宏观经济的增长吗?
在新技术的应用上,上述观点造成的负面影响则更显著。因为以“高规”的分类为依据,稳压泵、稳压罐、消防主泵联合的稳压系统(下简称“稳压泵稳压系统”),以及变频控制的消防主泵(或附属稳压罐、稳压泵)稳压系统(下简称“变频稳压系统”)将无疑归入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而如果稳压泵稳压系统属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话,稳压泵的设置在规范的实施上有何意义,因为设与不设都是临时高压制,都还必须“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笔者注:气压水罐与稳压罐的不同在于有没有10min消防水量的要求,稳压罐通常50L左右)、水塔”,为什么要设置它呢?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形,我们技术应用也许就会只停留在八十年代的气压水罐,或者是更早的屋顶水箱而难有进步。
同样地,如果变频稳压系统属于临时高压制,而稳压泵稳压系统属于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话,变频技术也很难会有用武之地。因为不管设不设变频控制器,系统都要设置稳压泵,乃至于需要设置气压水罐,或者为了设置变频器,需要许多额外于其它同类系统的条件(比如“技术措施2.7.16要求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那么,有什么理由让建设方和设计选用变频控制器呢?(有什么比用类法律的手段来不平等地限制新技术更有效阻碍它的应用呢?),如果那样的话,那么我们的技术应用也很可能会停留在稳压泵稳压系统的时代而很难引入变频控制器或其他更新的技术。
知道了这些负面的影响,笔者认为,再这样放任分歧,造成混乱,是我们对学术与社会的不负责任,我们有必要探究一下孰是孰非。
笔者认为,在“建规”与“高规”的分歧中,“建规”的立论要“高规”准确、严谨、开放、合理,它具备了包容新技术、新工艺的前瞻性。它合理性可简述如次。
作为区分各个消防给水系统的因素,应该在各个系统中即有共性,又有差别性,同时符合这两条的,只有系统的平时的压力,而不是平时的流量,也不是火场上灭火时的流量。
因为无论哪个消防给水系统,只有在灭火时才会输送水流而形成流量,平时的消防流量都是约等于零(说约等于是因为可能有泄漏流量或共用流量),以这种具有共性且没有差别性的因素——“平时流量”来区分“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还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没有意义。火场上灭火时能提供有效的流量和压力则是各个有效消防系统的必要条件,也是共性而无判别性的因素,因此也不能作为区分的依据,所以区分各消防给水系统的依据应只以平时的压力作为标准。
因此,“建规”对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合理、正确,而“高规”7.1.3条条文说明一之1,其表达中掺入流量作为依据不严密、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1、 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应“建规”8.1.3条文说明的观点为准,即以平时的压力作为区分的依据,而不能按“高规”条文说明7.1.3那样同时以平时的水压和流量为依据;
2、 由1点推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以有消防泵;
3、 稳压泵稳压系统、变频稳压系统属于常高压给水系统。
在“技术措施”和“教材”未加甄别地引用 “高规”作为消防给水系统分类的时下,笔者认为,明确“建规”与“高规”的不同将可把歧义的影响缩至最小的程度,如果能作一勘误,则实属难能可贵,俟下次对“高规”的修订时,如果能消除歧义,统一认识,则恐怕是一件大喜事。
谈起规范修订,笔者想说一些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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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1、“建规”对消防系统的分类时,没有区分室内和室外。从8.1.3条的注2中说“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来看,它的分类虽是在室外消防谈得较多的一条论及的,但包括了室内,因为注里谈到了高层工业建筑,没有理由说它是排斥其它建筑的。
2、分类值不值得谈,这个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从不求甚解的角度看,“建规”和“高规”的观点不同似乎也没有必要去统一,因为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
从学术的精益求精的角度看,则这个问题非谈不可。
“高规”从“建规”的基础上编写,而今天这两规范在“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的概念上的差别已到了南辕北辙的地步。
由于两概念的歧义,新手们常会先入为主,没有办法全面地看到它们之间差异;
而有影响的一些给排水专家则宁高勿低,将“建规”放在一边,认为只要设泵就是临时高压制,而讳谈如此分法是对是错;
至于新产品的制造商则是一头雾水,甚至于对自己的产品究竟属于哪一系统也是莫衷一是。
如果听任这种糊涂发展,其负面影响恐怕难于估量,因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环环相扣的,如果搞学术、从事于文化事业的都糊里糊涂,那么我们怎么交出我们的设计,甚至于理直气壮地教育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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