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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攻略:让“低价恶意抢标”者付出代价

发布于:2006-12-12 12:51:12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招投标攻略:让“低价恶意抢标”者付出代价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6年11月29日11:01 建造师杂志



  本刊在8、9月号上连续刊登出招投标专家、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活动种子教员王荣年先生的答读者问后,受到了热烈欢迎,有些读者再次留下了新问题,希望继续为其解惑。为此,今后我们将继续不定期请王荣年先生作答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敬请关注

  问:设计单位在计算某项目工程量时,因计算错误算少了,做预算时亦未考虑少算的费用,而施工单位亦按设计院提供的工程量报价。在结算时,少算的工程量部分费用是否应补给施工单位?


  王荣年:根据初步设计的深度而编制出来的工程量清单用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招标,完全可能会在施工阶段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之间出现差距。按照合同规定和FIDIC合同条款要求,这部分费用可以通过项目的每月进度款申请支付程序来申请支付。在得到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测量和确认后,对其发生的实际费用按照原投标书中的相应细项单价给予计算和支付。


  问:FIDIC合同条款中,《施工合同条件》即红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即银皮书(EPC)中所涉及的合同当事方人员的定义有哪些异同?


  王荣年:根据FIDIC合同条款1999年第1版,其中:《施工合同条件》即红皮书中涉及到的合同当事方人员主要包括:


  “雇主”:指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工程师”: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


  “分包商”: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明的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在合同中指明的1名或3名人员,或根据(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条款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设计采购施工》即银皮书(EPC)中所涉及的合同当事方人员主要包括:


  “雇主”: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雇主代表”: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


  “分包商”: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明的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合同中指明的1名或3名人员,或根据(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条款中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应该说明的是:在《设计采购施工》即总承包或交钥匙合同条款中,没有引入“工程师”定义,为此,在我国总承包类似合同条款中引入了下列人员定义:


  “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代表发包人依法对工程实施监督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履行并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问:资格预审时,投标人不提供真实的诉讼史时怎么识别和把握?


  王荣年:在招投标采购市场中,招标和投标人双方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道德进行发标和应标。对于履约不佳的投标人,如果隐瞒诉讼中的败诉记录,在评标中只有依靠行业专家对本行业的熟知程度给予甄别。如果发现怀疑点,应在评标阶段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电话或发函咨询,有必要的话则不惜出差派人亲赴调查。如果投标人在评标时凭“运气”蒙混过关,一旦在之后被发现和得到证实,则应该取消该合同。因为这种行为在国际招投标实践中被认为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


  问:评标时可以采取综合能耗评估投标人货物运行费用的优劣,但怎么认定其耗能指标是否真实?


  王荣年:首先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本项目要求达到生产产品的最低质量标准和最高设计产量,并指出:“在评标方法中将综合评估投标人货物运行能耗费用”。其次应该把本合同中涉及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化工消耗品及水电气等相关地区单价明确公布在招标文件中。另外,最重要的是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运行能耗费用计算公式。在提供这些资料前提下,如果投标人不能如实报价自己设备或生产线的能耗指标,应该属于商业欺骗行为,在评标中往往能够被本行业评标技术专家所识破。如果一时蒙混过关,一旦“竣工验收”也将大白于天下,投标人不但要担负应该的赔付,还应该担负因“商业欺诈”应负的法律责任。


  问:作为EPC总承包商,该国政府主管部门经常公布材料调价信息,为此如何规避工程所在国分包商提出的材料调价风险?


  王荣年:在投标之前首先要认真查看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中的价格条件,同时还要注意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或竣工期,如果在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尤其在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条件下,如果交货期或完工期要求的时间大于18个月,按照国际惯例,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增加18个月以外的价格浮动调整公式,充分考虑到在合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材料调价风险。对于在工程所在国采购的经常会在短期内发生材料调价的货物,应该在合同条款要求增加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调价的考虑。如果招标人拒绝这样的价格调整,则投标人要在一次性报价中充分考虑该种材料的涨价风险,增加或减少该项单价的报价水平。


  问:如何有效采取措施防止投标人低价恶意抢标?


  王荣年:“低价恶意抢标”是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一种现象。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估价中标”方法进行评标时,投标人为了中标会一味降低投标价格抢夺中标,合同到手后在履约期间再向业主单位摊摆困难,要求合同追加价格。这种做法本身就破坏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竞争原则。如果发包人无法追加合同价格,对于供货人会直接导致两个后果:1)提供伪劣材料和工程;2)合同因无法履约而终止。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因为我国在招投标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造成。对于低价抢标,尤其是指低于成本价抢标现象,我国一直没有出台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市场化的今天,对于成本的定位和标准,不同的企业显然存在着不同的成本水平,不能简单地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定额取费办法去制定一个产品的统一的固定成本。因此建议当怀疑一个投标价格是低于成本价格时,应该请行业专家进行评判,同时允许该投标人对它的价格进行充分解释,如果原因合理,即使低价也可以接受。反之,如果原因不合理,经专家评审判断,可以判定为“低价抢标”而给予废标结论。同时建议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该投标人列入黑名单,勒令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招投标活动,让这些惯于“低价抢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问:按照国际招投标采购惯例,国内优惠条款用于鼓励贷款国家的制造业和承包业的发展。而国内货物或承包人之间在竞争中是否也有优惠待遇政策?


  王荣年:目前还没有优惠政策用于国内货物和国内承包人之间的评标比较。但是,为了鼓励我国自主创新和独立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自主专利的施工工艺的发展,我国确实应该学习引入这种优惠评标政策,使那些国内品牌产品和施工工艺早日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植和支持。


  整理·张春霞 反馈zcx@cmag.net.cn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fdx2112
    fdx2112 沙发
    对于低价抢标,尤其是指低于成本价抢标现象,我国一直没有出台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是漏洞.
    对于供货人会直接导致两个后果:1)提供伪劣材料和工程;2)合同因无法履约而终止。往往后者的情况很少,供应商一旦得标,总是有办法解决相关问题的,这是公关.
    2007-02-09 19: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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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jiang-zhm
    jiang-zhm 板凳


    有点领导地意思呀~~
    2007-02-09 16: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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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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