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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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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版高规第7。3。4条有:.....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不宜大于100米.....2006版低规第8。6。2条中有:.....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对高规来讲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取水口距高层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且不大于100米,比如说在每幢被保护建筑的5~100米范围内都设取水口(井),不管消防水池设置于何处均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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