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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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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TN-C-S的问题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2.3条“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那么请问如果A建筑内地下室的低压配电房为TN-S系统,现在要向远处的B建筑(与A建筑是两个独立分开的建筑),是采用4根线的TN-C系统,到B建筑再作重复接地变为TN-S系统呢还是采用5根线的TN-S系统呢?麻烦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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