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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费用的签证单能否作为索赔依据工程上经常遇到由于甲方供应图纸、设备、场地交付等其它的时间推迟而导致工期延误甚至产生误工费用,按照索赔程序,一般施工方应先报索赔意向书而后打索赔报告,不过实际在工程施工中,一般由于施工方为了以后工程的顺利不至于直接打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而且索赔从理论上讲就是比较严重和严肃的问题了,所以一般只打签证单(工期、费用签证确认单)来代替索赔报告,从正规法律意义讲那么这个签证单能否作为工期延误、误工费用的依据,我个人觉得不应该作为依据,要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叫索赔了。但是在实际施工中我发现审计也认可这个签证单,只要有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就可以。不知道朋友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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