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11-01 22:31:0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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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这样一个项目,属于二类高层,原有地下一层为人防,仅设有消火栓。现业主想在保留人防设施的前提下把人防改造成为员工的娱乐和健身场所,过道做吊顶,各个房间不作吊顶,也不做什么装修,可燃物较少。
按照高规7.6.4:高层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业主的意思,只是想利用一下原先荒废的场地,并不想做喷淋;而且人防部分梁很高,房间没有吊顶,层高又低,做喷淋既不好走管也不美观。同时设置喷淋以后,地下室原有的集水坑内的潜水泵要考虑更多的消防流量,集水坑的尺寸也要改大。
我吃不准规范说的“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是个什么度。我这个项目,并不是经常有人停留,只是下班后供员工打打乒乓球、健身等使用。可燃物也较少。不知道是不是可以不作喷淋。
这样的情况,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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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建规:
第8.7.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新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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