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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性疏浚是否计量超深量问题对于一个港口,例如维护水深为17m,一年安排两个时间段进行维护疏浚,在这种情况下,每次疏浚在计量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超深量呢? 我的理解是,对于维护性疏浚,每次挖实际都会发生超挖,但当第一次挖给过一次超挖量后,以后的工程量都不应再计算超挖工程量,因为以后的疏浚在概念上来讲,只是把回淤的泥沙挖掉,而回淤的泥沙是在回淤计算中给了,因此不应该再重复计量超挖工程量。这个应该是区别于基建性疏浚的。 不知道各位网友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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