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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规范问题《抗规》3.3.2条,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抗震分类标准》3.0.3条,第一点,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这两条有点矛盾,对于丙类的构造措施,究竟要不要降一度?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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