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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抗规问题

发布于:2012-04-24 10:14:24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有个规范问题

《抗规》3.3.2条,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分类标准》3.0.3条,第一点,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这两条有点矛盾,对于丙类的构造措施,究竟要不要降一度?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jianqiao148
    jianqiao148 沙发
    对于一类场地,调整的是抗震构造措施,地震作用不调整
    2012-04-28 1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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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dffeng2008
    dffeng2008 板凳

    正解,多谢
    2012-04-25 09: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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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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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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