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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自备水源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加强了防水质污染的措施,其3.2.3条规定“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其条文释是这样的“……当用户需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也就是说通示防污隔断阀连接也是不可行的。 我在一个工程里有这样的一个问题:某工厂不允许断水,经与当地供水部门协商,供水部门同意从环状管网不同侧提供2个接点,每点均可满足水量和水压要求,虽是环状管网,但供水公司也不能保证管网常年不间断供水,他们的承诺是最大断水时间不超过2小时。为此厂内要设计蓄水池,有效容积是全厂最大2小时水量。但这个水池(及提升泵)如何接入厂内管网成了一个问题:如直接接入厂内管网,则因水池内的水久不动用变质一旦使用会回流污染城市供水(至少理论上会有这样的后果);如城市给水管补入水池再经水泵升压供全厂使用则不能利用自来水压力、能耗大,且双管供水也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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