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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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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zhuangyu2014
沙发
一注建筑报名职业实践从哪弄呀
2014-08-08 17:09:08
赞同0
-
张忠诚
板凳
考试档案在省职考存档,在那报名都可以.
2014-07-03 08:27:03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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