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9-03 04:09:03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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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验方法
6.1.规格尺寸
6.1.1.普型板规格尺寸
帮游标卡尺或能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量器具测量板材的长度、宽度、厚度。长度、宽度分别在板材的三个部位测量;厚度测量4条边的中点部位。分别用偏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表示长度、宽度、厚度的尺寸偏差。测量值精确到0.1mm。
6.1.2.圆弧板规格尺寸
用游标卡尺或能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量器具测量圆弧板的弦长、高度及最大与最小壁厚。中圆弧板的两端面处测量弦长;在圆弧板端面与侧面测量壁厚。分别用偏差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表示弦长、高度及壁厚的尺寸偏差。测量值精确到0.1mm。
6.2.平面度
6.2.1.普型板平面度
将平面度公差为0.1mm的钢平尺分别巾放在距板边10mm处和被检平面的两条对角线上,用塞尺测量尺面与板面的间隙。钢平尺的长度应大于被检面周边和对菜线的长度;当被检面周边和对角线长度大于2000mm时,用长度为2000mm的钢平尺沿周边和对角线分段检测。
以最大间隙的测量值表示板材的平面度公差。测量值精确到0.1mm。
6.2.2.圆弧板直线度与线轮廓度
6.2.2.1.圆弧板直线度
将平面度公差为0.1mm的钢平尺沿圆弧板母线方向贴放在被检弧面上,用塞尺测量面与板面的间隙,测量位置如图4所示。当被检圆弧板高度大于2000mm时,用2000mm的平尺沿被检测母线分段测量。
以最大间隙的测量值表示圆弧板的直线度公差。测量值精确到0.1mm。
6.2.2.2.圆弧板线轮廓度
按GB/T1800.3~1998和GB/T1801~1999的规定,采用尺寸精度为JS7(js7)圆弧靠模贴被检弧面,用塞尺测量靠模与圆弧面之间的间隙,测量位置如图4所示。
在最大间隙的测量值表示圆弧板的线轮廓度公差。测量值精确到0.1mm。
6.3. 角度
6.3.1.普型板角度
用内角垂直度公差为0.13mm,内角边长为500mm×400mm的90°钢角尺检测。将角尺短边紧靠板材的短边,长边贴靠板材的长边,用寒尺测量板材长边与角尺长边之间的最大间隙。当板材的长边小于或等于或等于500mm时,测量板材的任一对对角;当板材的长边大于500mm时,测量板材的四个角。
以最大间隙的测量值表示板材的角度公差。测量值精确到0.1mm。
6.3.2.圆弧板端面角度
用内角垂直度公差为0.13mm,内角边长为500mm×400mm的90°钢角尺检测。将角尺短边紧靠板材的短边,用角尺长边贴靠圆弧板的边线,用塞尺测量圆弧板边线与角尺长边之间的最大间隙。用上述方法测量圆弧的四个角。
以最大间隙的测量值表示板材的角度公差。测量值精确到0.1mm。
6.3.3.圆弧板侧面角
将圆弧靠模贴靠圆弧板装饰面并使其上的径向刻度延长线与圆弧板边线相交,将小平尺沿径向刻长线置于圆弧靠模上,测量圆弧板面与小平尺间的夹角。
6.4.外观质量
6.4.1.花纹色调
将协议板与被检板材并列平放在地上,距板材1.5m处站立目测。
6.4.2.缺陷
用游标卡尺测量缺陷的长度、宽度,测量值精确到0.1mm。
6.5.物理性能
6.5.1.镜向光泽度
采用入射角为60°的光泽仪,样品尺寸不小于300mm×300mm,按GB/T13891~1992的规定检验。
6.5.2.干燥压缩强度
按GB/T9966.1~2001的规定检验,干燥压缩强度值可取荒料中的检测结果。
6.5.3.弯曲强度
按GB/T9966.2~2001的规定检验。
6.5.4.体积密度、吸水率
按GB/T9966.3~2001的规定检验。
6.5.5.耐磨度
按附录A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检验项目
普型板: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公差,角度公差,镜向光泽度,外观质量。
圆弧板:规格尺寸偏差,角度公差,直线度公差,线轮廓度公差,镜向光泽度,外观质量。
7.1.2.组批
同一品种、类别、等级的板材为一批。
7.1.3.抽样
采用GB/T2828一次抽样正常检验方式,检查水平为Ⅱ,0合格质量水平(AQL值)取为6.5;根据抽样判定表抽取样本(见表8)。
7.1.4.判定
单块板材的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中相应等级时,则判定该块板材符合该等级。
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样本中发现的等级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定该批符合该等级;若样本中发现的等级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则判定该批不符合该等级。
表8
批量范围 样本数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
≤25 5 0 1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3201 200 21 22
7.2.型式检验
7.2.1.检验项目
第5章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2.2.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厂投产;
b) 荒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c) 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2.3.级批
同出厂检验。批量及提出和识别批的方式由检验方和生产方协商确定。
7.2.4.抽样
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公差,角度公差,直线度公差,线轮廓度公差、外观质量的抽样同出厂检验;吸水率,体积密度,弯曲强度,干燥压缩强、耐磨度试验的样品可从荒料上制取。
7.2.5.判定
体积密度、吸水率、弯曲强度、干燥压缩强度、耐磨度(使用在地面、楼梯踏步、台面等大理石石材)的试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5.6.2.中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板材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8.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标志
8.1.1.包装箱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商标、标记;须有“向上”和“小心轻放”的标志长符合GB/T191~2000的规定。
8.1.2.对安装顺序有要求的板材,应标明安装序号。
8.2.包装
8.2.1.按板材品种、类别、等级分别包装,并附产品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等级、批号、检验员、出厂日期)。
8.2.2.包装应满足在正常条件下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
8.3.运输
运输板材过程中应防碰撞、滚摔。
8.4.贮存
8.4.1.板材应室内贮存,室外贮存应加遮盖。
8.4.2.按板材品种、类别、等级或工程安装部位分别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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