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8-29 08:28:29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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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从第一次支付开始,每次承包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按10%扣除提留金。
由于工程存在甲供材料、甲供设备,那么在每次月度付款中施工方报审工程款,此提留金扣除是否应在工程款中应核减甲供材料、甲供设备费用,然后以余下的部分再按10%的比例扣除提留金呢?我个人认为先减去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后再以余下的部分按10%的比例扣除提留金,因为甲供材料、设备费用较大时,可能会出现承包商的月度付款得到的较少,甚至会出现负值,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先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用。
施工方对于设备的安装一般是报审安装费用,如果设备是施工方购买,那么在报审付款申请时,是否应该是施工方报审设备费用+安装费用,作为此项工程费用呢?
对于以上,本人未能在相关资料中找到确凿证据,所以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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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1、关键是看合同总价中是否包含甲供设备及甲供材料,提留金须为合同总价的多少,必须满足前提中合同总价的要求。(先减去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后再以余下的部分按10%的比例扣除提留金)----甲供东东的税金也是合同总价一部分,也应扣提留金。--------不知表达是否清楚了。
2、无讨论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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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题目好象是月实际完成量先扣再减甲供材料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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