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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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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3条13.8.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3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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