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8-12 17:29:12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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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水电对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积极探索科学的流域水电综合开发模式,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水电开发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妥善处理水电开发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流域综合开发与协调发展。
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水电对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积极探索科学的流域水电综合开发模式,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水电开发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妥善处理水电开发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流域综合开发与协调发展。
一、水电开发与水利工程建设统筹安排和规划
水利工程建设是实现水电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又是一系列社会和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水利工程建设是流域综合开发的重中之重,必须做到水电开发和水利工程建设之间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规划。
首先,水利建设要注重与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协调统一。流域水电综合开发模式中的水利工程建设总体思路是要注重流域经济发展与水能资源的综合开发,加强对水电建设项目的综合经济论证,遵循水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选择最优开发方案。水电能源系统规划中适当考虑发展抽水蓄能电站,充分利用电力系统低谷剩余电量抽水,峰荷时发电,不但可以促进电力系统的稳定,而且可以促进能源更持续性的利用。同时,要做好抽水蓄能电站综合经济效益评价,并给予抽水蓄能电站一定的扶持政策,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抽水蓄能电站的发展。
其次,对电力和供水进行需求分析,在流域尺度上筛选各种工程建设方案,包括无坝方案,对水工程布局做周密考虑。按照水能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布局,循序开发,要发挥规划对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指导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水电资源的综合效益,避免随着电力市场的波动而突击建设或停止开发。在综合规划颁布之前�应考虑明确划定禁止建坝的受保护河流或河段�以遏制个别地区水电开发的无序局面。同时,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强化全民节水意识,逐步建设节水型社会。
再次,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选比和流域统筹规划。水电能源系统主要参数直接决定了电站的规模和国家资金的投入,以及器材、劳动力的消耗,同时也决定了电站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能源和效益。这些参数的选定还涉及到国家动力资源合理利用、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平衡等重大问题。如果水电站主要参数选择得过小,则水能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相反,如果水电站主要参数选择得过大,则装机长期得不到充分利用,会造成国家资金积压和人力、物力的浪费,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水电能源系统规划要运用科学的水电系统联合补偿优化方法确定合理的开发规模和运行方式,以保证水电能源系统的经济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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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综合开发必须坚持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严格控制未纳入开发规划的不合理的水能资源开发活动。要坚持“开发中保护、保护中开发”的方针,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和管理力度,完善环境保护措施。重视水电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通过流域开发形成更加优美的生态环境,使水电能源系统规划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一,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社会体系,加强已建项目管理。流域综合开发一方面要依托优势资源进行开发,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经济社会体系,以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已建水电项目管理�通过深入调查,摸清已建水电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类型和危害�提出整改的政策及措施建议。
第二,建立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环评法已经引入规划评价制度,应尽快落实到流域规划工作中,对流域开发实施综合规划。流域综合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其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水电能源系统规划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影响评价方法,为水电能源系统规划方案选择、运行方式选择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面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应尽快改革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即规定对建议工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补救和社会补偿措施,作为工程审批的基本依据之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规定对各种工程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比较,筛选出兼具技术经济和生态环境合理性的工程方案。在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减轻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在工程的建设阶段,应优先采用生态环境友好的技术措施。
第四,建立水坝的环境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除了建立科学的评估制约机制�将项目评估与项目建设分离�避免大型水坝的重复建设外,还应该建立大型水坝项目的环境生态影响后评估制度,加强项目的跟踪监测,逐步建立水坝的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生态保护职能。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工程审批机关,应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重要规划的实施和重要大坝运行的环境绩效,及时组织环境跟踪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应加强水电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决策和政策水平,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小水电站在建设期和运行期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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