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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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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构造措施的问题《高规》3.9.5明确: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但不应低于四级。 地下两层的高层,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柱、墙的轴压比限值地下二层是否理解为可以降低一级考虑。比如原来一级的可以降为二级,原来三级的可以降低为四级? 另外,当地下室顶层(比如土0.00)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土0.00以下是否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如果需要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是否也可以按照上一问题降低一级抗震等级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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