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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本不同的报警规范不同内容的疑惑

发布于:2006-08-10 11:03:10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98》以下简称《报警》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以下简称《民规》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
《报警》:6.2.1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民规》:24.10.3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
《措施》:10.5.2-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曾或地下一层,并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对于消防控制室这一块,本人基本是按照完全满足以上三条来设计的,即放在首层,要直通室外等。但有时建筑执行起来很有难度。《报警》中的要求最易满足。但可不可以放地下一层呢,有没有必要一定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呢?

二、有人值班的房间、值班场所、消防值班室
《报警》: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
   室内。
《民规》:24.10.1 仅有火灾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24.10.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
《措施》:没涉及到这块。

《报警》指出对于区域报警系统,可以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就是说不一定要在房间内像服务台内就可以。并且可以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包括水泵房的联动?);《民规》要求比较严格,没有设计到有人值班的场所,并且很明确的规定带有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

在实际中,我们或许更应该偏向执行国标,提出这两点疑惑并不敢有任何抵触规范的意思,只是想提醒大家注意,并且更是很想知道大家在这些问题上是怎样处理的。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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