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照明工程
返回版块14.05 万条内容 · 426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规范的矛盾之处及我之愚见。希望大家多多讨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第7.2.7条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第11.8.11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前者规定“光源”后者规定“灯具”。这个差别很大了,如果较起真儿来就得有问题。1.如果根据时间顺序来讲应该第一个规范比较新而且用语更规范严密。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