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照明工程 \ 规范的矛盾之处及我之愚见。希望大家多多讨论。

规范的矛盾之处及我之愚见。希望大家多多讨论。

发布于:2006-07-14 23:29:14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复制转发]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第7.2.7条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第11.8.11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前者规定“光源”后者规定“灯具”。这个差别很大了,如果较起真儿来就得有问题。

1.如果根据时间顺序来讲应该第一个规范比较新而且用语更规范严密。
2.但根据7.2.7条的条文说明(其中提到“所接‘灯’数),及实际落实情况(如果用最常用的双管荧光灯,不可能有单数的光源)来看,第二条比较实用。

我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听听大家的高见。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zh_yingyu
    zh_yingyu 沙发
    其实还是灯具准确一些。因为新规范表述不清楚,这一条我都是参考旧规范
    2006-07-16 2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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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popppwp
    popppwp 板凳
    我设计的时候是考虑为光源,不是灯具,理解为控制光源数量可以控制故障范围
    2006-07-16 11: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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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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