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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中一个大家可能忽略的问题本人正在做一个工程,11层(高度小于30米),7度半抗震,剪力墙结构,三类场地。根据《高规》,4.8.4条规定: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选用构造要求时提高一度,选用抗震等级二级的构造措施。由于计算时不考虑提高一度,在pkpm中输入参数是烈度输:7.5,抗震等级输:三级,pkpm输出结果就是考虑在抗震等级为三级的构造措施的。这样在配筋率等构造措施就可能不满足抗震等级为二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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