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6-27 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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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改革和创新,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整治村容村貌,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改善居民住房、交通和环境条件,促进社会和谐,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继续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房地产、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指导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一季度前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镇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镇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城乡规划司负责)
(二)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指导各地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调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及时安排并公布当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控制套型结构和销售价位,从源头上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开发,引导和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住房消费中的不合理规定。完善房屋权属登记规则,建立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指导各地规范登记行为。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综合财务司、城乡规划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三)调整和优化城镇建设投资结构。逐步建立强化政府投资约束和项目决策责任的机制,完善城市设施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合理控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重点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管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共同沟、防灾设施等改造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小城镇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和管理机制,骨干企业和命脉工程由国有资本控股。落实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继续推进区域性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从严控制城建打捆项目。(综合财务司、城市建设司负责)
(四)全面实现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目标。巩固清欠工作成果,落实已出台的清欠政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清欠计划,加大非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力度。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规范劳务用工制度,初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制定颁布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标准,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长江三角洲等地区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进和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专家管理、评标办法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结算的监管,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协调修改《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用地标准、经济评价规则,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及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建筑市场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五)高度重视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完成和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善国家城镇体系布局。会同有关省市组织编制长江三角洲、京津唐等地区的城镇群规划,推进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城镇群的整体竞争力。继续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和审批工作,完成西藏自治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抓好吉林、浙江、安徽等省试点,健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体制和机制。提出改进城乡规划人口分析预测方法和完善审批程序的有效对策。(城乡规划司负责)
(六)改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方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内容。依据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科学评估,突出市域城乡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明确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划定城市蓝线、绿线、紫线和黄线等保护范围界线。指导各地改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并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城乡规划司负责)
(七)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指导各地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要求,以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作为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空间和界线的管制措施。逐步扩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土地出让转让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司负责)
(八)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要求,推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加强组织协调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等制度。省级行政区基本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要扩大城乡规划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城乡规划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三、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工作
(九)切实保护建设领域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组织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关键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引导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作业条件,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制定和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卫生与安全环境。(村镇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十)扎实稳步推进村容村貌整治。开展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项目,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庄整治的领导。探索整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形式主义。开发和推广适应现阶段村庄需求的实用技术和产品,降低整治成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一)正确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立足于壮大经济基础和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非农产业与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制定支持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认真总结贷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贷款操作程序,继续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强对全国重点镇建设的金融支持。继续对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适当调整示范作用已不太强的镇,增补一批示范带动能力更强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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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理清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制定和实施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继续下降。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村镇工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强化工程在全使用周期的使用安全监管。(质量安全司负责)
(二十五)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跨专业、跨地区实施组织结构调整,形成一批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大重要工艺、大型技术装备和高难度施工技术开发力度,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改进建筑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稳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和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二十六)加强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完善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启动实施物业管理师等执业资格制度,规范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建设系统各类专家库。实施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建设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修订完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建筑施工技能大赛。大力开展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人事教育司负责,有关业务司局配合)
(二十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力度,切实抓好《落实〈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抓好建设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开展行风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推动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围绕推动职能转变、改善工作,在部机关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教育司负责)
(二十八)做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和实施等项工作。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和相关专题规划的编制,指导地方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和相关专题规划的编制,并开始实施。积极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建设领域的应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WTO服务贸易新一轮谈判、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涉及我部的有关工作。(综合财务司及有关业务司负责)办好第五届世界水大会和第二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城市建设司、科学技术司、外事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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