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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甲方发布的程序、制度能否作为合同依据工程施工中:甲方以及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为更好地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在施工中一般都会颁布相关的工作程序,特别是大型工程,会有很多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为督促施工承包商执行,也制定一些处罚条例或协议,但是在合同中并未提及到此类程序、制度、协议,那么这些制定的制度、程序、协议是否为有效合同附件,能否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呢?要知道,甲方制定的这些文件一般施工方都会遵照执行,那么从法律意义来讲,是否可以作为合同附件,我本人认为不可以,毕竟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吗?但是在施工中甲方、乙方签署的有关协议呢?比如安全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合同正本附件,合同中假如未注明需签订安全协议,不过是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这种签订(双方负责人已签字)并在安全协议上注明作为合同的正本附件,与合同正本同等法律效力。我认为这个应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吧。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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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伤心了啊,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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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了啊,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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