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16 23: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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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6项;
(二)《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三)《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三、审批权限
审批和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的企业。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取得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生产启闭机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设备;
3、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现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5、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受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的时间除外。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水利部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测设备清单;
(四)产品检测报告;
(五)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水利部提出申请。
(二)申请受理后,水利部组织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
(三)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四)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
(五)同意颁发证书的,由水利部向申请企业颁发证书。不予颁发证书的,向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之申请企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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