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站务休闲 \ 闲聊茶吧 \ 水利计量认证审核申办指南

水利计量认证审核申办指南

发布于:2011-08-16 23:36:16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四)《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
  (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六)《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
  (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三、审批权限
  审核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报告和合格证书附表。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1、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2、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3、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4、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5、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二)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规定;
  2、符合《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4)的规定。

  五、审批时限
  (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处理;
  (二)评审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水利部审定,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一式两份);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一式两份);
  4、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一式两份);
  5、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6、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7、典型检测报告;
  8、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二)评审后提交的材料
  1、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复查评审)一份(加盖质检机构公章);
  2、计量认证申请书2份;
  3、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
  5、评审报告第一页"概况"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
  6、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及整改见证材料2份;
  7、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
  8、现场考核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l份;
  9、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10、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11、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12、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l份、程序文件1套;
  13、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14、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15、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计量认证申请书》

  九、代理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5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收费标准:代国家认监委收取每个质检机构1500元整;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水利部。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组织评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安排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四)审核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五)批准和发证
  国家认监委对评审材料进行批准,并颁发证书。
  许可程序详见《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闲聊茶吧

返回版块

114.52 万条内容 · 196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三)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  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四)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2003〕311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