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09 21:43:09
来自:道路桥梁/路桥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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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内蒙***市,属于高速公路特大桥工程;2009年6月开工,2011年8月完工;
2、合同约定的材料价差调整原则:
(1)、按照《内蒙古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的《**市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2009年第二季度市场综合价格》为材料调整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
(2)、当期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波动幅度小于等于±10%时,由承包人(业主)自担风险,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3)、当期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波动幅度大于±10%时,按施工本季度发布《**市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年第*季度市场综合价格》对超出±10%的部分进行调整。
3、目前4类材料已于今年调价工作正在进行中,合同中对地材(碎石、中粗砂、砂砾、片块石、石屑等)没有规定调整,但地材价格始终高居不下,造成原因:燃油价格上调、人工费上涨、矿产资源税增加、道路阻塞,绕路通行等,各个标段不堪负重,另外所公布各期材料价格中的水泥价格与市价(实际价格)严重不符,包括这部分在内的价差我们向业主提交该项费用调差补偿;
4、业主以项目签订合同时,未规定地材调价为由,不予补偿,水泥按照原约定补差,目前项目亏损严重,我方预变更合同条款(增加地材调价条款)或解除合同,是否可行?
希望各位对变更合同条款(增加地材调价条款)一事,根据从合同依据、国家审计、实行办法角度作出分析并予以解答,请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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