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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收取底度费用,执行二部制水价

发布于:2006-06-01 11:12:0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废除收取底度费用,执行二部制水价
 

目前,全国各地供水企业普遍按基(底)数收水费的做法,也就是按建设部,国家工商部局[1999]256号文中要求推行的《城市供水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所称的“当用水人月用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底度流量收费。”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收底度水费,以居民生活用水为例,一般DG15的水表大多收3-6吨底度水费。

这种收费固然于法有据,但存在诸多敝端,不久前中央电视台就报道四川某市水司因收底度费用,受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起诉,虽然一审水司胜诉,但工商行政部门提出上诉,二审仍在进行,据统计各地媒体接受群众投诉,反映收底度费用不合理的日渐增多,宣传媒体对“底度流量收费”也多持反对意见,央视曾报道一个用水户用水没达到底度,而收费员要收底度水费,他当着收费员的面前将水白白放掉,直至水表走到底度数额方才缴费。收底度水费这种浪费的水的收费方式正日益受到各界批评。

当今国家“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国发[2000]36号文件语)很显然这种收费方式,违背了把节芍用水放在首位的精神,极易造成上下一致的反对,使自来水公司经常处于被告的境地。而当前国内很多城市的节水办和自来水公司是一家人,节水办对于这种不利于节水的做法无法跟用户解释,群众会让节水办先管管处来水公司这种不节水的收费方式,这就使节水办也很为难。况且国家计委、建设部也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章“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要按以下原则审批”中明确规定调价要:“有利于节约用水。”很显然自来水公司要提高水价,如继续收取底度费用,按价格审批程序就很难获得听证会认可,更不用说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而不提高水价,在水资源日益紧缺,制水、售水成本日益增加的今天,水司的日子就会难以为继。

那么怎样收费才能既维护自来水公司正当的利益,又有利于节水呢?笔者认为:废除收取底度费用,执行二部制水价收费方式是切实可行的。也就是先根据用户水表口径大小收取容量水费,再加上每吨水的价格乘以用水的吨数,这就是用户当月用水的水费,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逐步衽容量水价或阶梯计量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尝运营的成本。”我这里的观点是作为补偿固定资产成本的这一块收费,不要打入水价,应作为独立的收费。因为如果打入水价,那么有的用户用水很少,或者没用水,那么他只要交很少的容量水费或不用交,这样就有失公允,因为只要用户的用水设备和自来水公司的公用管网相连接,不管你有用没用水,自来水公司都要安排相应的人、财、物来提供服务,容量水费其含义是和电信部门手机、电话的月租大体一样。这种收费方式,虽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颁布的二部制水价的精神,这样既有利于节水,又在经济上保障了自来水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广大用户也消除了,没用那么多水,而因底度要交那么多水费引来的烦恼,至于容量水费怎么定才科学合理,这有赖于探讨。(摘自《中国供水节水报》

  • zth7504
    zth7504 沙发
    按底度费收取水费,确实难度很大。我们的收费员受气不少还收不到水费,经常是稽查人员与用户撕破脸地对立,确实该想办法缓和这矛盾。
    2008-05-30 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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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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