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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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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如何取舍?规范上说:抗震设计时,一般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二者的较大值,当剪力墙高度超过150m时,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第10.2.4条的规定。那么诸位,底部加强部位起算点该怎样确定呢?若有地下室,且地下室是可以作为嵌固端考虑,那么起算点是由地下室的底板还是顶板往上算起到规定的高度?另外,墙肢总高度包括不包括地下室部分的高度?(1/8*(地下高度+地上高度))?包括不包括局部突出的楼电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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