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5-31 17: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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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 《广东建设信息网》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中,改变现有招投标计价模式,引进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ies,简称B.Q单)报价,以下简称清单报价,是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方向,同时也是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行为操作层面上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表现。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一种新的招投标计价模式,至今尚不为我国的多数招投标当事人所熟知。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依据
清单报价在我国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该清单反映了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
由于清单报价是以招标人将整个发包工程按统一的计算规则肢解成工程量为前提,因此,结合国际上的一般作法,较我国目前采用的预算报价而言,工程量清单报价具有以下优势:
(一)由于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因此,这种计价模式易于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
(三)由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发包人不需要编制标底,所以,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消除编制标底给招投标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促使投标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市场各种因素的分析及建立企业内部价格体系中去。
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我国运用的规章、政策依据主要是:
1998年8月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中指出“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项目上,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2001年6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清单报价在合同中的运用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特点决定了其报价固定。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仅为投标人共同投标的基础,从合同法及招投标法的规定来看,由于招标行为本身属于要约邀请,因此,作为招标文件主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即作为招标说明书或者投标邀请书的附件被招标人发出的阶段,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工程量清单经投标人填报价格后成为报价表,则填报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即成为要约;如果招标人通过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对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予以确认,则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即当然成为招投标双方未来订立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之前,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则招标人有权对清单中的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招标人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个别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说明或者修改原内容通知全体投标人。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时间通知的,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无效。
再有,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市场建筑材料急剧涨增、投标人继续按清单报价履行合同势必造成严重亏损,这时会产生固定报价与情势变更的冲突问题。当事人双方是按报价处理?还是按情势变更处理?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无明规。笔者认为,由于《合同法》贯彻严格责任原则,以司法实践中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结论,尚缺乏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投标人在参照国家定额或者按照企业定额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材料市场潜在的价格波动问题。
采用清单报价时机是否成熟
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一项新举措,其使用需具备相应的外部及内部条件。笔者认为只有条件成熟,工程量清单报价才会发挥其应有之作用:
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其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工程量清单的价格特点是“量变价不变”,无论事实上工程量增大或减少,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发生变化。当前在许多地方实行总价合同条件下清单计价招标,这是对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混淆。总价合同条件下的清单计价招标,不是本文所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也不是政策意义和国际惯例所及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二是要求有相应的单价合同的治理结构,以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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