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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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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以往的设计中发现当在水表的口径设计中,通常按照管道的设计秒流量,水表的口径会比管道的口径小一号。经济的做法。于是我在保证水表前后管道的足够长度下,一般选择的水表口径比管径小一号,但在第2.5.11条条文说明中:“生产给水管或其他给水管的管径超过水表的口径,通过水量超过水表计量范围不能采用水表计量。”是否有矛盾,请指教。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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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世界变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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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应该是湖南科技出版社的《高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在145页,“建筑高度超过50m的百货大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省级财政楼、高级旅馆、重要的科研楼,为保证灭火效果,规定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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