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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一下合同期物价上涨业主应如何合理分配风险

发布于:2006-05-17 09:03:17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我在业主单位的计划部,我们这里的施工合同都是写明合同内不调价的。但现在实际上材料价格上涨已经很大了,施工单位都在要求业主进行补价差,那么业主这时候应该怎么做呢?补了,那么怎么对付审计?不补,施工单位有可能撂摊子不干,业主也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
还有就是,合同写明了合同期内不调整价,但是因为设计变更,导致某项工作工程量增加,那么相对工程量清单中增加的部分工程量,是否应该调价?

全部回复(2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p819
    p819 沙发

    水建管[2000]62号文应该说是部门文件,与审计法相比应该是效力低于审计法的。
    2008-03-09 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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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sqsyfmm
    hsqsyfmm 板凳
    应该给予调价,以水利水电工程为例,根据水建管[2000]62号文的规定,"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它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言下之意,业主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材料价格均不予调整”违反了上述约定。本人认为对于合理的物价上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应该予以考虑,但对于国家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原因引起的材料大幅度上涨,如油料和铜等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已远远超出承包人的承受范围,业主应给予调整价差,审计时的理由就以62号文的规定为依据即可。
    上述观点仅供参考,请各位同仁多多讨论。
    2007-08-16 17: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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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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