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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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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18层为纯住宅,地下室为自行车库,建筑高度为54米,消防支队图纸审查时要求按一类高层综合楼进行设计他们理由自行车库和住宅为2种用途,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我们解释说虽有2种用途,但不属公共建筑但消防支队坚持要求按一类高层综合楼进行设计 同志们,没有天理了!!!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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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我对规范中“按表8.2.2-2的规定,应该不会少于25L/s”有点奇怪,《高规》中表7.2.2里:高度<50米的普通住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为15L/S,而“普通住宅”是相对于〈高规〉中“高级住宅”来比较的吧?我认为多层住宅一般也应该属于“普通住宅”之列吧?但很多多层住宅楼确实存在“按表8.2.2-2的规定,应该不会少于25L/s”现象。
怎么会出现多层住宅的室外用水量(25L/S)比高层的普通住宅的室外用水量(15L/S)还要大的现象呢?请朋友们指点迷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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