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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是否有效?

发布于:2011-05-18 14:48:18 来自:人才招聘/职场问答 [复制转发]
2010年2月,小李突然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母公司培训半年。”小李毅然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经过一系列的选拔,最后顺利地进入了新单位。加入新单位的小李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半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李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李一定会考虑。一下又几天过去了,出国的事还是一点动静也没有,小李觉得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向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委受理了此案。

单位在答辩书中称,单位与小李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送小李出国培训的条款,因此单位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讨论问题

1、小李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2、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3、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是否必须履行?

4、不履行招聘承诺可能承担的风险

嘉宾观点一:小李的请求能获得支持。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的明确承诺对其具有约束力,并且小李就是基于此才辞去原来的工作来应聘的,故该企业应对其承诺负责。

嘉宾观点二:小李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理由一:招聘广告中所述: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母公司培训半年。该表述未阐明具体何时送到国外培训,而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故尚不能说明公司违背承诺。

理由二: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不能以此来约束公司。



律师点评

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

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而招聘广告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尚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在此阶段适用于一般民法理论。根据民法理论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除要约与承诺外,在要约之前,还有一个非必经程序,被称为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订立合同的行为,其不需要向特定的相对人所发出,也不需要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须的主要条件,而只是一方当事人面邀请不特定的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行为。因此,招聘广告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既为要约邀请,其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并没有履行要约邀请的义务。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确定,均以之后的经过要约、承诺的合同为准。故当招聘广告与劳动合同不相一致的时候,应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未涉及的内容,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仅凭招聘广告的内容无法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未写进劳动合同内虽然无法律约束力,但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也将承担一定风险。如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将被认定无效或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将被苛以行政处罚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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