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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提示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于:2011-05-18 10:32:18 来自:人才招聘/职场问答 [复制转发]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永远是劳资双方一直关注、常讲不衰的话题,本期法苑评论讨论的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既然是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也即任何一方感觉到不理想、不满意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的,而用人单位要想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关于试用期的设定也是有严格的限制的。

试用期有何限制?如何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试用期有哪些常见的误区?试用期解除有什么风险?就是本期评论要讨论的话题。



一、关于试用期的限制



1、时间长短限制,必须与劳动合同时间长短配套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试用期工资的限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次数限制,一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不得设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解除的限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试用期约定违法的后果

1、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试用期常见误区

1、试用后再签定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1)等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2)无法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2、只签试用期合同

风险提示:

(1)试用期不成立

(2)无法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3、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

风险提示:

(1)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无法解除,继续履行



四、试用期解除关键点提示

1、设计好录用条件:实用、可操作性

2、签订合同时:公示和告知录用条件、签字确认

3、在试用期内考核,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4、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处理,不要等到试用期满

5、解除时告诉理由,通知送达

6、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限制

7、试用期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和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职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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