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4-23 20:35:23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作为甲方,对如下问题,有看法的能说说么?
长春市发改委就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5-8-23 阅读:38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近日长春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吉发改价格函字[2004]95号),并就此函中的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
一、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收费统一执行省定标准。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120元,其中直接工程费每平方米80元,电网改造费每平方米40元;架空线配电工程每平方米100元,其中直接工程费每平方米60元,电网改造费每平方米40元。
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设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以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居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50平方米的,按6KW配置;15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8?10KW配置。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W配置(特殊需求另议)。其他房屋、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由长春供电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价相符,确保安全可靠,及时供电。
四、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由长春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其中电网改造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电网改造费使用时由供电公司提出计划申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五、该项收费标准自2005年4月20日起,在长春市区内(不含双阳区)试行。
全部回复(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