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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之法律责任

发布于:2011-04-23 13:51:23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概述甲方对工程签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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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青锋剑
    青锋剑 沙发
    学习了!俺就是个甲方代表,碰上一个混蛋土建施工队,现在正在为签证闹腾呢!学习了!
    2011-09-23 17: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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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rong0601
    wangrong0601 板凳
    我摘录了一下关键的地方,省得下载,个人认为没有依据,请网友讨论:一、项目经理在施工中的法律地位
    (一)项目经理的定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二)项目经理在施工中的法律地位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中的委托代理人。
    《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按建设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施工管理权力。”
    其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
    1、项目经理是经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向发包人明示的施工代理人;
    2、项目经理的委托权限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并受工程承包合同的制约;
    3、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有权独立地作出授权范围内的意思表示;
    4、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代表,其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作出的对内或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超出授权范围,其法律后果均由施工企业承担。
    二、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一)工程签证的概念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二)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1、签证主体必须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签署的签证单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
    4、签证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和/或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
    举例来说,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材料,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2011-09-23 15: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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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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