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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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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住宅设计规范、高规变了!麻烦来了住宅是否高层?根据新的住宅设计规范,是总高度/3M=层数.大于9的算高层.这样低层为商业网点的9层住宅多大于27m.这样建筑上算高层.还能套用低规吗?低规的总则说明本规范适合9层及9层以下住宅.怎样理解.因为这个规范是最新的!而建规相对是旧的,当然依照新规范了.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问题! 现在手头有一个麻烦活!底层商铺!二层办公室!三-九层为住宅.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此为高层.且为公建.根据新的高规2005版中关于二类公共建筑设置喷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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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是否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建议还是以建筑专业定性为准。另外,按照我们以前的做法(老规范),即使底部属于上述商业服务网点,通常保险起见,也是设置自动喷淋的。但是根据05高规7,6,3及7,6,4条文说明分析,好像是只有公共建筑的商业类场所才设置喷淋,居住建筑并没有此类要求。
新规范刚刚颁布,大家都没有实践经验,目前我们掌握的高规宣贯,也没有关于这个方面的说明。因此最好还是事先沟通当地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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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商业用房如果总面积大于300平方,无论其内部是否分隔,应当把建筑物定性为商住楼;
非机动车库就是自行车库了,属于丁戊类库房,地下室场所,根据高规05,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4 可燃物品库房。”及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我们以前的做法,这种情况,只要面积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规定,就不设置自动喷淋。不过现在高规05,连空调机房都要求设置,可见对于人员的保护也是很重视的。自行车库是不是经常有人停留呢?所以还是要沟通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征求一下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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