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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发布于:2006-04-10 21:33:10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 具备下列条例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务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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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huma-yzk
    zhuma-yzk 沙发
    特别是对付那些狠心的煤老板,效果更好。
    2009-05-22 2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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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zhuma-yzk
    zhuma-yzk 板凳
    已经作废了。见以下文件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2009-05-02 16: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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