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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于:2006-04-05 14:57:05 来自:道路桥梁/轨道交通 [复制转发]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 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 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 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 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 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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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年青春
    那年青春 沙发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 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 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 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04-05 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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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年青春
    那年青春 板凳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 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 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 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6-04-05 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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