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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算”高级旅馆“?有个问题我想请教大家:《高规》中2.0.10给出高级旅馆的定义为: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我设计了一个工程,地上十三层,地下两层,建筑高度49.6米,地上一至十一层为旅馆,十二、十三层为酒吧和咖啡厅,地下为娱乐场所。均设有空气调节系统,风机设在楼顶。本来我是按照高级旅馆来设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水量为30L/S,后甲方说这不是高级旅馆,最多只是高级酒店。所以消火栓水量降至20L/S。我担心有点不妥,因为规范中说是具备“星级条件”,这里的星级可以为一星、二星...这个工程现在已经设上了“空气调节系统”,虽然甲方的口头答复是“最多是高级酒店”,我觉得应该算上星级了吧,所以我觉得20L/S不是很合适,希望大家给点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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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1、就是说进行消火栓系统计算时所取的最不利消火栓应该是不包括屋顶试验栓,那试验栓的水压和水量又何要求呢?
2、如果屋顶试验栓兼做最不利栓,那它的压力和流量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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