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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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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GMP讨论稿附录1-5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 范围第一条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非经肠道制剂、无菌的软膏剂、眼膏剂、混悬剂、乳剂及滴眼剂等。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第三条 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和表面微生物等测试方法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第二章 原则第四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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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第十二章 最终灭菌
热力灭菌
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
第七十三条 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通过验证确定。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的时间/温度曲线。
如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该系统应经过验证,以确保符合关键工艺的要求。该系统应能记录系统本身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操作人员应监控这类故障的发生。应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对照。
第七十四条 可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它们不得替代物理测试。
第七十五条 灭菌时间应从能保证所有被灭菌品都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才开始计算。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均须测定并记录。
第七十六条 应有措施防止灭菌冷却过程中已灭菌物品遭受污染,任何与产品相接触的冷却用介质(液体或气体)应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理,除非能证明生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
湿热灭菌
第七十七条 湿热灭菌工艺监控的参数应包括灭菌温度、时间和压力。
对腔室底部装有排水口的灭菌柜而言,可能需要测定并记录该点在灭菌全过程中的温度数据。如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则应经常对腔室作检漏测试。
第七十八条 被灭菌物品如不密封容器中的产品,则应用合适的材料将其适当包扎,所用材料及包扎方式应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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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4)滴眼剂、眼膏剂、软膏剂、乳剂和混悬剂以同一配制罐最终一次配制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第六十四条 粉针剂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生产所用无菌原料药的有效期。
第十一章 灭菌
第六十五条 所有的灭菌方法都应经过验证。应特别注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收载的灭菌方法或被灭菌产品不是一种简单的水溶液或油溶液时所采用的灭菌方法。应尽可能采用热力灭菌法。
第六十六条 任何灭菌方法在投入使用前,都必须通过物理检测手段验证其对产品的适用性及灭菌效果,即每种被灭菌产品的所有部位都达到了设定的灭菌要求,必要时还应进行生物指示剂试验,作为灭菌监控的补充手段。
第六十七条 应对灭菌方法的有效性定期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设备有重大变更后,应进行再验证。应保存再验证的结果和记录。
第六十八条 所有的待灭菌物品均须按规定的要求处理,以获得良好的灭菌效果,灭菌工艺的设计应确保灭菌完全。
第六十九条 灭菌设备腔室内待灭菌物品的装载方式应通过验证确立。
第七十条 应按供应商的要求保存和使用生物指示剂,并通过阳性对照和D值测试来确认其质量。
使用生物指示剂时,应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由其所致的微生物污染。
第七十一条 应有明确区分已灭菌产品和待灭菌产品的方法。每一车(盘或其它装载设备)产品或物料均应贴签,清晰地注明品名、批号并标明是否已经灭菌。必要时,可用湿热灭菌指示带来指示一批(或一个亚批)产品是否已灭过菌,但灭菌指示带并不能确保该批的无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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