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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GMP讨论稿附录1-5

发布于:2011-02-15 11:31:15 来自:注册考试/考试·法规 [复制转发]
附录1:无菌药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非经肠道制剂、无菌的软膏剂、眼膏剂、混悬剂、乳剂及滴眼剂等。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三条 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和表面微生物等测试方法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第五条 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六条 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必须通过气闸室进入洁净区。物料准备、产品加工和灌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室)进行。
第七条 应按所需环境的特点确定无菌药品洁净生产区的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都应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以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所污染。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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